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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信息工程学校章程

来源:本站   作者:admin   更新时间:2019-05-16

第一章  总 则
 
       第一条 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》,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整合、优化荆门职业教育资源,做强做大职业教育规模,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劳动者,加快荆门崛起,构建和谐荆门,促进荆门经济社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,制定本章程。

       第二条 湖北信息工程学校(以下简称学校)是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性质集团化中等职业学校,为事业单位法人。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,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。
       第三条 学校引入国际质量标准体系,进行国际质量标准认证,对各项管理工作开展质量内审活动。
       第四条 学校设立校委会。校委会是学校决策机构、执行机构。
       第五条 学校实行荆门职业教育集团管委会(以下简称集团)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教职工以双向选择为基础,实行全员聘用制,岗位用人、合同管理、按岗定薪。
       第六条 学校隶属于荆门职业教育集团管理,挂“荆门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”、“湖北化学矿山技工学校”牌子,主要承担荆门市中等学历职业教育和培训任务。
       第七条 学校宗旨:整合职业教育资源,加强职教基础能力建设,夯实基础,构建职教文化,创特创优,使学校进入全国千所示范职校行列,力争师资队伍、实训基地建设、校园环境、管理水平及教学质量处于全省领先地位,铸就荆门职教品牌。
       第八条 学校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。
       第九条 学校教职工依法组织工会,开展工会活动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。学校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监督。
 
第二章  办学方针、理念与目标
 
       第十条 学校办学方针:以服务为宗旨,以就业为导向,以能力为本位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一条 学校办学思路:面向市场办专业,面向岗位设课程,面向实践抓教学,面向企业建基地,面向需求育人才,创办特色职教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二条 学校办学理念:让学生找到满意的工作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三条 学校办学模式:政府统筹,自主办学;面向市场,校企合作。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形式,面向市场配置教学资源,按就业需求开设专业,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、互为补充的教育体系。
       第十四条 学校教学目标:推行“宽基础,活模块”的教学模式,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,加强对学生的技能培养,编写特色校本教材,承担国家级教改实验课题,强化职教教改研究,科研兴校,成为全国教改实验名校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五条 学校质量目标:培养具备过硬职业素质和精湛专业技能的毕业生,做到“学三门、会二门、精一门”,持“双证”高质量就业。
       第十六条 学校师资目标:重视提高教职工的全面素质,引进、培养“双师型”教师,建成一支素质较高、结构合理、作风过硬、献身职教的师资队伍,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。
 
第三章  名称、住所及注册资本
 
       第十七条 学校名称为:湖北信息工程学校。 
       第十八条 学校住所: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军马场路1号,邮政编码:448124。
       第十九条 学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505.20万元。
 
第四章  办学管理机构
 
       第二十条 学校设立校委会,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。校委会设校长1名,副校长2-4名,副校长由校长提名,集团聘任。校委会成员任期三年,经荆门职业教育集团考核、批准可以连任。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学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    (一)执行集团管委会的决议;
       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;
       (三)提名聘任副校长人选,考核聘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:
       (四)制定学校具体管理规章和实施办法;
       (五)聘用、解聘学校教职工,实施奖惩;
       (六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研、培训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;
       (七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,加强安全教育与防范,预防重、特大安全事故;
       (八)集团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二条 校长必须每学期向集团管委会报告学校工作和财务结算情况。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三条 校长、副校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、渎职、不作为时,经集团管委会作出决定,给予应有处分和责任追究,直至解聘。对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。
 

第五章  经费和资产管理
 
       第二十四条 经费主要来源:
       (一)政府拨款;
       (二)社会捐赠或赞助;
       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性收入;
       (四)经济实体的经营创收;
       (五)通过科研项目、课题研究、社会培训、教材编写、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;
       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学校经费必须用于学校内的业务工作、教育教学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,在扣除办学成本后依法提取公积金、公益金,以及提取学校的发展基金、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。
       第二十六条 学校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、挪用。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,学校以适当的方式公布。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七条 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,接受荆门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监督。
 
第六章  财务会计
 
       第二十八条 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,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      第二十九条 学校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,不得另立会计帐册,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帐外资金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条 学校按会计年度编制资产负债表、损益表、财务状况变动表、财务情况说明书,按年度向集团管委会报告财务情况,并报送荆门市教育局和政府有关部门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一条 学校内部换届之前,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 
第七章  教职工管理与工资福利
 
       第三十二条 学校所需教职员工,由学校公开招聘,实行岗位用人、双向选择、全员聘用的办法,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教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,按照竞聘上岗、考核考评、层层聘用的原则择优录用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学校员工的招聘、辞退、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护等事宜,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办法执行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四条 学校有权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教职工,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薪的处分,情节严重的,可以辞退。对工作不称职的教职工可以解聘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五条 教职工的工资待遇,依照国家规定及标准,按照职称、工作量和业绩考核各占一定比例的办法确定,由学校校委会根据多劳多得、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自主确定内部分配制度及管理规定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六条 教职工的福利、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事宜,学校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进行规定,确保教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。
 
第八章  工会组织
 
       第三十七条 学校工会是教职工利益的代表。主要任务是:
       (一)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;
       (二)协助学校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、奖励基金;
       (三)组织教职工学习政治、业务、教育教学理论,开展文艺、体育活动;
       (四)教育教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努力完成各项教育任务和工作任务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八条 学校工会负责人可以列席有关讨论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等问题的校委会议,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       第三十九条 学校工会参与调解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发生的争议,以及主持调解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与纠纷。
       第四十条 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划拨工会经费,列入学校财务预算。
 
第九章  解散与清算
 
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一条 学校有下情形之一时予以解散和财产清算:
       (一)因不可抗力致使学校不能继续办学;
       (二)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;
       (三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解散;
       (四)集团管委会决议解散并经政府批准;
       (五)其他法定情形或原因必须解散。
       第四十二条 学校解散、终止经集团管委会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荆门市教育局审查后,再报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三条 学校解散、终止前,须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依法处理善后事宜。
 
第十章  法律责任
 
       第四十四条 学校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,遵守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,诚实守信,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承担社会责任,依法办学、文明办学、安全办学,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。
       第四十五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担任校长和学校中、高层管理人员:
       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       (二)因贪污、贿赂、侵占财产、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受到政纪、党纪或司法处理的;
       校委会成员和学校其他中、高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,集团解除其职务。
       第四十六条 校长和学校其他中、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       (一)挪用学校资金;
       (二)将学校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;
       (三)违反本章程规定,未经校委会同意,将学校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学校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
       (四)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有贿赂行为;
       (五)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。
       校长和学校其他中、高层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给学校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 
第十一章  章程修改
 
       第四十七条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,应修改本章程:
       (一)变更学校名称;
       (二)增加或减少学校注册资本;
       (三)变更、扩大或缩小学校范围;
       (四)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修订涉及本章程有关条款的内容。
       第四十八条 学校章程修改草案经校委会审议通过、集团管委会研究同意后,报荆门市教育局批准。
 
第十二章  规章制度
 
       第四十九条 学校校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:
       (一)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制度;
       (二)学校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;
       (三)教职工手册;
       (四)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;
       (五)教职工评先、评优、晋级与奖惩制度;
       (六)教职工福利制度;
       (七)财务制度;
       (八)物业、后勤管理制度;
       (九)安全工作管理制度;
       (十)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。
 
第十三章  附 则
 
       第五十条 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       第五十一条 本章程修改由学校校委会提出。
       第五十二条 本章程由学校校委会负责解释,自集团管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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